本律师团队接受公司委托,处理两员工索要工资报酬及经济赔偿金一案。两员工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支付工资差额;3、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支付病假工资。
经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员工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患病六个月以内按本人假期工资基数80%发放疾病休假工资。公司已经按照法律及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关于工资差额,鉴于两员工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14薪,故两员工以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劳动仲裁委应当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及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然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两员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被申请人以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支付两员工加班工资,故不存在差额。两员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且不能明确加班时间。
经审理,劳动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存在违法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