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等劳动合同必须的约定条款,公司以当事人试用期内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当事人举证劳动合同、银行明细、录用通知书及录取通知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
本所律师团队发现公司未提前告知试用期审核标准、要求,对于试用期的考核结果有明显瑕疵,且双方对于试用期考核的结果有着严重的分歧。
经审理,劳动仲裁委认定公司试用期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行为,要求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